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
为此,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一方面,应推进全国碳市场的行业扩容。钢铁、铝、水泥等不仅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的行业,也是我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业,应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同时,需逐步收紧每年企业的免费配额分配数量,适当提高碳排放有偿配额分配比例,以适应欧盟碳市场的发展趋势。通过促进碳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引导我国
碳价逐步上升至与控排企业碳减排边际成本相匹配的价格区间,缩小与欧盟碳市场的价格差距,将“碳关税”留在国内。另一方面,需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制度。我国出口商已于2023年10月开始向欧盟相关机构报告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从最新情况来看,欧盟委员会已要求出口商必须收集和报告相关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实际碳排放量。我国碳核算制度正在加速完善,水泥行业和铝冶炼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陆续发布。但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进口商以产品为主体报送的排放量,计算过程需基于单位产品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水泥、化肥及部分钢铁产品也需计算间接碳排放,即电力消耗的碳排放)。我国生产制造的产品种类繁多,产品层面的碳核算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亟须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碳核算制度。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运行流程,进口商需获得“授权申报人”的身份并向欧盟提交声明,商品碳排放量需经过被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为降低履约成本,我国碳核算制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走出去”的任务紧迫。
随着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不断加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凸显。虽然从全球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的视角来看,气候政策的单边化和区域化可能损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气候政策的普遍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主动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对接,不仅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具有深远影响,也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碳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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