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碳信用创建标准达成共识
《巴黎协定》6.4条作为COP29关键优先事项之一,具有推动全球减排、降低减排成本的潜力。缔约方将在2025年提交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如果届时全球碳市场机制投入运行,缔约方可利用该机制开展减排合作,更高效地达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能源链网研究中心副主任、北大临港环境权益中心主任刘志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巴黎协定》6.4条提出一个重要环节,即建立全球碳信用市场。与排放权市场不同,由于减排成本的区域和行业差异,排放权市场难以建立全球统一市场,而碳信用市场多年来一直有利于建立全球统一市场。目前,全球多个交易所正在尝试建立多品种的交易方式,但在顶层机制和设计上仍存在空白。如果在大框架下,多个缔约国能够形成共识,这将有利于全球碳信用市场的快速建设和发展。
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能源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工程师向柳认为,碳信用对于激发自愿减排、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资等具有积极意义。从国际角度来说,《巴黎协定》框架下的碳信用有利于更多气候资金跨国流动、有利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实现
碳减排。
当然,分歧仍然存在,比如“漂绿”风险、碳信用类别、跨国(境)使用、重复计量、质量监管、收益使用等的争议。“当务之急,是要将《巴黎协定》6.4条的机制框架搭建起来,包括制度方法、基础设施、核证机构、监管体系等,推动在发展中发现和有效解决问题,不断修复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向柳强调。
对我国而言,如何有效推动碳信用体系发展,刘志给出自己的看法,一方面着眼于内部制度的建设与强化,提升自身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开放性和透明性,确保碳资产的全过程留痕,包括签发和注销,以便在国际上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
“此外,拓展参与主体,提升活跃度,让更多人参与到碳信用体系中,也很必要。同时,我们还需要确保碳普惠机制与碳信用体系的有效衔接,避免地方与国家层面的政策冲突和重复计算问题。”刘志强调。
向柳也认为,我国碳信用发展经历多个阶段,目前正在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坚持市场化、高质量、国际化等原则,可以加强经验、技术等对话和交流,积极参与后续谈判和建设,反映全球南方利益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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