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了什么?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涉及的是全球碳市场机制,它允许
碳排放较多的国家通过向
碳排放较少的国家购买减排项目的信用额度,即碳信用,来实现其气候目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支持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第六条第四款提供了两种交易碳信用的方式:第一种方式允许两国自行制定双边
碳交易协议的条款;第二种方式旨在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管理的全球碳市场,也就是第六条第四款本身。这个市场将允许项目开发者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他们的项目,并且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督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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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进展被认为是“允许各国通过碳交易实现气候目标的关键一步”。通过有效匹配
买卖双方,这样的市场每年可以减少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成本高达2500亿美元。
溯源:达成共识为何需要9年之久?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签署。根据这一条款,将建立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称为第六条第四款监督机构(SBM)。项目开发者需要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项目,并获得实施国和监督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具备全球减排推动力,为何陷入争论僵局达9年之久?
第六条第四款在往届的气候大会上被数次提及,数次讨论,但每次都无果而终,甚至一直面临诸多矛盾。例如碳信用的分配机制不够透明,以及如何确保减排项目的实际效果、避免虚假减排,以及如何处理碳信用的跨国转移等,也一直是热议问题。
连续两届全球缔约方大会上,气候外交官们都未能就碳信用方法和碳清除活动的制定指导方针达成一致。在之前的气候谈判中,与碳清除相关的规则草案都被监督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正式提出,但随后遭到代表人的否决。比如去年的COP28上,监督机构的建议因谈判破裂而落空,这主要是因为欧盟拒绝了该文本,认为其不够严谨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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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为什么通过得这么顺利?
第六条第四款监督机构(SBM)在COP29之前跳过了以往的流程,直接制定并发布了两项与碳清除以及
方法学开发和评估有关的关键标准。标准不同于以往的“建议”,为全球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和规则依据。
另外,经过近十年的谈判和准备,各方在技术和规则上也逐渐达成一致。多重因素叠加,僵局就此打破。
尽管如此,这一决定并非没有争议。一些环保组织和法律
专家对快速决策过程表示担忧,他们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讨论和辩论的空间,可能会对环境和人权造成损害。开幕会休会期间,主席国也用了大量时间协调这一议题。据了解,COP29后续的谈判还会继续完善其指导(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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