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
碳交易一直被吹捧为向缺乏资金支持气候减缓和适应努力的非洲国家提供气候融资的灵丹妙药。 以前的《京都议定书》及其后继的《巴黎协定》,虽然范围更全面、更广泛,但都认识到
碳交易(碳定价的一种形式)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性,而在《巴黎协定》中,碳交易在第6条及其子组成部分中得到了体现。
碳信用是通过避免、减少或消除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方法包括从化石燃料转向更清洁的替代品、采用节能技术或保护和增加作为碳循环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森林。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除了第6条之外,
碳信用可以在国家或区域合规机制下的国内或封闭辖区内的
碳市场产生,如欧盟
碳排放交易体系和许多其他国家的国内
碳市场,也可以在自愿碳市场产生,在自愿碳市场中,公司或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基于缓解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碳信用来自行抵消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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