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进入新阶段
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看似简单,实现良好运行并不容易。
“无论是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还是交易的具体产品和参与主体,抑或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和分配方案等,都是既复杂又专业的问题,涉及利益重大,牵涉因素众多,并且高度依赖相应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运行和高效服务,必须有公正透明、科学专业、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巩固说。
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这对“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等三方面内容。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并对确定行业覆盖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条例》提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条例》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规定了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重点排放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若弄虚作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甚至停产整治的处罚;技术服务机构若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取消资质的处罚。
《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质量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基础,期待通过健全完善制度、建立三级联审长效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等措施,提升数据质量。
“《条例》规定了碳市场建设的指导原则,确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制,对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职能作出细化规定,并且针对各方主体设置了严格责任,创新了核减碳排放配额、信用惩戒等责任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巩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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