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应逐步由并行走向融合
《暂行条例》生效实施后,可能产生什么社会效果?专家表示:“条例明显是带有一定阶段性的,所以实施之后的社会效果有待实时评估、总结和完善。”
为推动这一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专家介绍:“首先是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其次,完善配套的制度和措施。目前,国际公认的温室气体有七八种,这个条例目前主要是针对火电燃烧中的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具有温室效应的气体。条例适用的行业范围和气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现在国内公认的碳排放重点行业有七八个,除了火电外,还包括钢铁、火电、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甚至包括交通领域等,所以行业范围和企业范围要逐步拓展。再次,规则和细则也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对于中国的相关主管部门来说,也是一种新型的机制,所以有很多技术
方法学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不仅是中国,比较成熟的欧盟市场也是逐步在完善。”
关于自愿减排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如何融合的问题,专家认为,《暂行条例》实施之前,这两套机制是并行运行的。条例出台之后,这两套机制也要按照这个规则的要求予以完善,逐步做到地方碳市场和国家碳市场机制走向融合。
《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同时,现有的地方碳市场应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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