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可靠的数据质量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在我国
碳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
碳交易市场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也逐渐显现。
“作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主体和直接利益相关者,当前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碳排放管理能力较弱、缺乏完备的内部数据管理和
碳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未合理设置专职管理岗位等问题。”徐华清说。
在防范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在徐华清看来,《条例》对于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深化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正确理解,进而切实提高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在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水平,有利于改善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促进形成合理
碳价,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同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强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打好基础。
同时,《条例》加大了对数据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比如,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徐华清说。
竺效表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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