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面临的挑战
制度体系有待完善,须提高管理层级和处罚力度,提升管理精度。目前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部门规章,一些管理要求尚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足(最高罚款为3万元),企业违约成本低,约束力有限。同时,除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外,具体针对交易市场风险控制、违约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交易细则尚未出台,有待进一步优化。
交易主体类型和覆盖行业单一,多样化市场需求待培养。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仅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同样的行业属性和主体属性导致交易主体的交易目的和风险偏好相似、交易多为履约需求驱动,受行业政策影响较大,易形成单边市场。
交易产品待丰富,
碳资产管理和
碳金融待创新。目前全国碳市场仅有碳排放配额现货,减排量市场交易也较为分散,市场结构上也尚未形成一二级市场同步推进的态势。
碳金融及
碳资产管理产品目前也还研究完善过程中,企业内生的融资融碳、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需求尚缺乏有效工具。
企业尚未建立起适应碳交易体系的内部管理机制。多数企业参与碳交易体系时间较短,在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能力、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短板,对于如何通过有效的排放管理、配额资产管理和交易参与等实现企业碳领域的合理规划和优化发展,缺乏实际的方法和措施。从管理而言不利于企业自身减碳和可持续发展,从交易而言也不利于企业短期的市场参与和长期的碳资产规划。
财税、司法等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作为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市场化工具,在法律属性、制度体系和管理方式上均具有突破和创新。因此,财税、
会计处理和司法处置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文件和标准化操作流程等尚有待明确,更好支持市场合规管理、激发企业交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碳市场与其他环境能源市场的协同机制仍待完善。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略,为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碳市场指明了方向。作为通过市场机制创设的政策工具,我国目前除碳排放权交易外,还存在用能权交易、绿电交易、
排污权交易、碳普惠等多项环境能源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其他环境能源资源配置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规划。此外,在《巴黎协定》《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等引发的全球气候治理新秩序下,如何应对国际碳市场间的合作及衔接,携手应对气候变化,引导全球气候行动健康发展,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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