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
全国碳市场与各试点碳市场在2020年均获得较大发展,但全国碳市场当前仍存在缺乏立法保障、配额分配机制有待完善和覆盖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同时也从试点碳市场运
行情况中暴露出总体规模较小、碳价普遍不高、活跃程度较低与潮汐现象明显等问题。针对未来促进全国碳市场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 尽快补全法律基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高级别立法是树立全国碳市场权威性的基本保障。当前虽然生态环境部已有一系列部门规章出台,但随着全国碳市场未来不断纳入新的主体与交易产品,单一部门的部门规章无法做到全面支撑,也无法设定严格的惩戒措施以减少违约行为,因此应加快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容,并及早完成立法,从而使全国碳市场实现有法可依,推动各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确保全国碳市场各项政策维持长期稳定。同时,当前制度框架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配额分配机制、核查工作、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细节内容仍未明确,应尽快出台相应细则以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 强化全国碳市场地位,推动成为主流减排政策工具
过去我国碳排放强度虽然不断下降,但市场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所起作用较为有限,过去的模式不适合未来更严格的减排与低碳转型目标,未来应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作为市场化碳定价机制推动减排与低碳转型的作用,建设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
推动全国碳市场主流化的根本在于碳市场的有效性。全国碳市场正式运行初期配额总量设置较为宽松,仅引入免费分配,且仍以履约交易为主,预计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和潮汐现象仍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存在,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价格信号。应通过更严格的总量控制、适当增加
拍卖等有偿分配比例、覆盖更多类型的交易主体、探索交易品种创新和交易制度改革以实现交易形式多元化等方式推动形成更均衡的交易活动分布,保障碳市场的长期活跃,实现充足的流动性并发现合理碳价,建设更有效的全国碳市场。
(三) 推动企业能力建设,密切关注企业负担
除了完善碳市场自身,也应从市场参与主体入手,提高企业参与的意愿和能力。欧盟碳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在总部层面设立碳战略部门,并成立专门团队负责碳交易和履约事务,在整体战略规划时考虑碳价与碳交易对采购、制造、销售等活动的影响。未来应推动火电等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将减排与低碳转型工作提升至战略高度,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团队,不断调整经营与科技创新策略以适应低碳与高质量发展要求。
各级政府也应密切关注企业负担。当前碳市场建设与用能权、
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建设正在同步进行,各企业可能面临多个部门监管与多方面经营成本增加带来的压力。各部门应强化协同,企业也应更多反馈行业内的专业意见,共同推动各项政策修改完善,促进各类政策工具产生互补作用。
参考文献
[1] 生态环境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20,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30_815546.html
作者:
周杰俣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