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碳排放纳入有色金属行业碳排放交易试点
3.1中国
(1)相关政策性文件
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分三批先后公布了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涉及行业包括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独立焦化等24个行业。该文件涉及行业广泛,计算方法精确,由此看出国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视。
2015年11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11项国家标准,涉及的行业包括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钢铁、民用航空、平板玻璃、水泥、陶瓷、化工共10个行业。国家标准越来越细致,覆盖到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各个行业。
201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其中交易覆盖行业包括电解铝(主营产品统计代码:3316039900)。
2019年11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布《电解铝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审定稿。该文件规定了电解铝企业建立碳排放交易管理体系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电解铝企业,不包括电解铝企业的自备电厂。该指南规定,碳主管部门采用基准法,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配额分配,配额公式为:
A=P×A0
式中:
A为电解铝企业应获取的碳排放配额量,单位tCO2
P为电解铝企业
履约当年的实际铝液产量,单位t-Al
A0 为电解铝工序基准单位配额,单位tCO2 /t-Al
图2: 碳排放交易机制
如图2所示,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A需要在交易市场购买配额,实际排放量未超过配额数目的企业B可出售剩余配额,获得减排收益,双方由此产生碳交易。
2020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针对发电行业,2013-2018 年任一年排放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也被纳入其中。名单中已涉及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等44家铝行业相关企业,其中电解铝企业占多数,同时包括部分氧化铝企业。(完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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