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项目细则仍需补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耗碳量较大的传统型企业而言,CCER虽提出了一种“用项目换碳抵消信用”的解决办法,但其落地对企业而言并非一劳永逸。
海通证券指出,CCER交易为碳配额交易有力补充,但其准入量仍需合理设计。过度放开CCER进入会对碳配额市场造成冲击,削弱配额有效性、降低企业内生减排动力;过少则无法充分利用CCER对碳市场的促进作用。
回顾CCER项目制度的过往历程,其曾因市场混乱、不规范等问题引发关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曾发布公告,暂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的受理。作为CCER项目审核机构的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市场上CCER项目供应量太多而需求有限,相较促进贸易,国家更倾向于通过限制项目备案、增加限制性条件来减少供给。
同时,中央财经大学
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周杰俣认为,由于CCER须用于抵消“经核查排放量”,这或与《管理办法》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存在冲突,如果希望使用CCER项目进行抵消的企业并未经过随机核查过程,或将导致抵消过程变得更繁琐,应对此进一步明确。
此外,此次《管理办法》规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各碳交易试点市场。周杰俣指出,应加快制定细则,做好试点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工作。从试点碳市场到全国碳市场的衔接,涉及各试点碳市场已纳入主体目前仍持有的配额结转问题,以及不同碳市场差异较大的
碳价等问题,对于试点碳市场配额向全国碳市场配额应进行转换、过渡或注销以及如何给予试点已参与交易、做过减排努力的企业应得的奖励等,未来需进一步理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