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价格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当前应遵循分阶段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具体如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一阶段,以政府定价为主的阶段。在碳排放市场形成之初,作为一个政府创造的市场,市场定价机制尚不成熟,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和整体利益受到损失,要发挥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在市场建立初期,可参照欧盟交易市场的价格以及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实行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决定方式,可能更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当然,政府应根据市场供给和需求、企业出售碳排放权的项目成本和环境成本等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阶段,混合定价阶段。逐步引入市场定价,采取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共同调节的方式,共同发挥两者的价格调控作用。政府限定合理的价格波动范围,市场在定价范围内发挥定价作用,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一方面政府要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针对碳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局部性、阶段性的较大波动,为应对突发价格事件,政府预先制定最高限价干预措施,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碳交易协会提出具体价格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执行。另一方面,启动反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主要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如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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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以市场定价为主的阶段。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各种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健全,应逐步减少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适当扩大市场定价的范围,最后实现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的市场定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