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调整与发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编辑;张笑2013-10-27 14:04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参与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之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仅有关于排放许可证的一般性规定,缺少碳排放交易的法规支持。从美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经验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从《清洁空气法》到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都对排污交易作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石。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证管理和排放交易等法规;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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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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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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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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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第三部门的积极协助。在美国,诸如Pew研究中心、美国环保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能够为政府提供关键的知识以及完成政策目标的手段。与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合作还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众舆论,也有利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如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Charles Komanoff和Dan Rosenblum律师共同倡议成立的美国碳税中心,就是一个专门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减排智囊服务和倡导碳税开征的非政府组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部门与企业的合作更能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例如,Cinergy公司在首次制定基准排放指标时,就得到了美国环保协会的协助。该协会重新审查了Cinergy公司对排放的定义,批准了衡量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方法,评估了该公司温室气体基金的落实情况。现在美国环保协会是Cinergy公司温室气体管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同时也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和完善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环境问题的重要责任,更是中国税制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趋势。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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