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和碳税可作宏调工具
我国间接限定减排总量,为更有效地利用
碳市场化手段创造了条件。现被普遍运用的碳交易和碳税,二者均通过市场
价格机制发生作用,但作用方式和产生效果却各有不同,且二者分属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和财政领域,因此有联合运用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碳市场化手段通过价格机制,影响企业成本效益,进而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引导社会资源配置,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但碳交易和碳税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却各有千秋。例如,相比较而言,通过碳税方式确定的碳排放价格更加确定和可预见,这就为市场主体进行能源等方面的投资,提供了比较直接和明确的信息;而通过碳交易形成的碳排放价格,正如其他金融产品一样,会由于各种内外因素影响而出现较大波动,没有碳税方式来得明确。碳交易的波动,及时反映了市场
行情,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重要价格信号;而以碳税方式形成的价格就缺乏这种灵活性,一经确定无法随时调节,也就不能快速反映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由这点可见两种方式间作用互补的必要。同样具有互补性的方面,还包括二者运行方式的繁简难易、操作成本的高低上下、政府把控的轻重缓急等,由此为二者的联合运用提供了设计空间。据易碳家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主的碳交易,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以
北京、上海、天津的碳交易所为核心推动开展自愿减排,由此形成了一定的碳市场和市场规则。而对碳税手段的运用尚处于热议探讨中,各方对此都持积极态度,并有诸种以研究成果为基础的设计构想已经出炉。这些为我们进一步探索联合运用碳市场化手段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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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碳交易和碳税的设计和运用有着政策空间和调控余地。对于运用碳交易和碳税应分别从各自角度形成总体构想,并重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加快完善市场要素条件,同时应抓住有利时机探索联合运用两种手段的方法和途径,使之成为宏观调控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内容。
碳交易初探
这里笔者重点阐述一下对碳交易方面的建议。笔者认为:
一是加快探索行业部门减排机制。“十二五”时期,国家能源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到各省,由此各省将在直接的能耗总量和间接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下,最终将节能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特别是那些耗能、排放大户将是关注重点。这一则为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提供了条件,二则也为探索行业部门减排机制提供了机会。相关省份可首先结合本省重点行业,特别是那些耗能大、排放多的行业如电力、钢铁、水泥、交通等,将本省节能减排目标与这些行业部门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相结合,从而为行业部门设定节能减排目标。这些行业部门再在各自节能减排总量和强度指标下,从行业内部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探索设计指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式,并注重探索如何有效利用碳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促进体现企业节能减排成效的
碳信用额度的流转,从而促进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相关各省也应探索怎样将行政指令更好地结合经济手段,建立并发挥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特别是怎样在省级层面通过碳交易市场机制,促使高碳行业付费、低碳行业获益,从而更有效率地促进行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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