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府权限的完全不同。在欧洲的设计工作中,不涉及过多的预测和计划工作。在运行阶段,不涉及过多的审批权力。欧洲排放权配额发放之后,政府权限是微不足道的,企业如何判断市场。如何投资和政府无关,不需要审批,只要排放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即可。而我们的制度是政府的权限在配额发放之初,就在介入到企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的限制之中。
最后,法治基础完全不同。欧洲并不因为是第一阶段,而对制度设计表现出随意性。进入的行业,选择具有科学性、持续性。而我们部分试点,进入的行业之多,是世界最激进的,很难想象其科学性。没有科学性、可持续性,就没有法律的意愿,和金融资产的基本要求相去遥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解决碳交易制度的扭曲,在于要总量分置,存量和增量配额发放方式一致,增量采取技术控制,而不是数量控制。总量分置,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总量分置,是欧洲碳排放体系的实质,而不是绝对总量限制是欧洲减排的实质。总量的绝对下降,只是欧洲机制的一个宏观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碳排放权交易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应在微观机制与欧洲一致,而不是宏观结果上一致,试点方案如果追求在宏观结果和欧洲的一致,在中国特殊的微观环境中,必然带来似是而非相反的实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这种差异,导致的不是碳交易制度的建立,而只是碳的配给制度。而碳配给又是最差的配给制度。配给的形成,多半是因为短缺。配给,带来了权力的寻租和黑市经济。在以往的配给经济中,是实物的短缺,短期内是难以规避和抵制的。而碳配给的短缺,是人为设计的短缺,因此规避冲动和集体不合作将难以抑制。最后导致制度的失效和形同虚设、自我违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