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企业游离在“碳约束”之外成碳交易瓶颈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陈 阳2012-09-09 11:34


  
   需精确为企业设置合理的排放总量
  
   早在去年的德班大会上,中国政府就强调要在未来几年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大幅度降低碳排放强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使全国碳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17%。不仅如此,中国政府还将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到2015年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同时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1.4%;并且努力增加碳汇,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
   上述目标的设立,也表明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碳排放总量的限制规定。
   然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内仍有很多地方没有出台明确的碳排放总量的总额限制。“地方需要经济增量,也就是碳排放增量。”某地方发改委官员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表示。限制碳排放总量目标往往是与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相悖的。专家表示,一些碳交易试点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已经趋缓,因此“敢于”提出排放总量目标。但还有试点地区因为预计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很多,对于未来排放增长的空间,不希望受到严格限制。“全国性的碳排放总量的限定,应该取决于未来增长的上限,但是未来能增长多少,现在大多数人心里都没底。”钱国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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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有专家指出,目前全国范围内对于碳排放总量虽有数量限制,但具体落实到企业头上的碳排放总量限额仍不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碳交易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所以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并不直接取决于政府层是否已为全国或一个地区设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更为直接相关的是政府要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设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钱国强指出,需要对重点行业中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的碳排放总量进行规定。
   专家表示,国家对于企业碳排放总量的规定,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到,在法律上最好有明确的表示,“让企业知道,如果不对碳排放进行控制,就是违法行为。这样,企业为了逃避处罚,也就会自觉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国家的宏观控制目标并没有精确到分解落实到企业头上,从而企业并未承担非常明确的责任。”钱国强表示,现在很多地方只是对当地部分重点企业有排放总量指标,仍有大量企业游离在“碳排放”约束之外,且对于有碳排放总量限制的企业,很多时候责任主体也不够清晰,“目前对于碳排放超标,受处罚的往往是企业的‘一把手’,企业却未承担明显的经济责任,同时,对于企业碳排放总量的考核相对来说也比较粗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针对如何对企业设置合理的碳排放总量规定,钱国强表示:“如果能掌握企业以前的生产情况和数据,能对企业未来的经济增长进行合理的预计,并且对企业目前的减排技术和减排成本有一定掌握的话,那么就可以为企业设置一个相对合理的碳排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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