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林业碳汇发展的税收建议
笔者认为,应综合运用税收工具,对
碳排放和开发使用森林资源等行为采取限制性征税,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产业发展,以减少
碳排放,促进林业碳汇发展。
在具体税种方面:
增值税。在生产环节,针对目前林业碳汇项目的主体大多是国有农场,缺少林农参与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农业初级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林业碳汇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鼓励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充分调动林农参与的积极性。在交易环节,林业碳汇产品进入交易市场后,由于其初始环节免税,面临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建议借鉴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政策,采取差额扣除的方式,简化市场内部流转手续,在流出交易市场时,由交易市场开具发票,保障后续环节的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使用环节,林业碳汇现有3类使用者:一是已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名单内的企业,二是名单外企业,三是公益使用者。名单内企业因配额超限等原因购买碳汇,付出了相应的排放成本,在计算税款时应允许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是直接购入免税产品,可参照农产品进行抵扣;名单外企业将碳汇作为商品流转投资等用途使用,应纳入商品购销的正常流转;对于公益性购买者,既非自身使用需要也不是作为商品流转投资,而是以购买碳汇的方式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可考虑对这一类公益使用者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以肯定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所得税。目前,
会计和税法尚未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核算方式进行明确,需要在税收方面明确林业碳汇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方式,建议以一个林业碳汇项目为计算周期归集成本费用,简化计算,同时建议
会计和税法的处理能够保持一致。一是费用处理,林业碳汇在一个项目的周期内,前期发生的费用不直接进行当期税前扣除,予以资本化,在出售后再予以税前扣除。二是后续计量,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商品,没有实物形态,其最终目的是出售,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无形资产不需进行摊销,也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三是为最大限度发挥林业碳汇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除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所得税优惠外,建议对林业碳汇直接生产企业转让自产碳汇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应协同发力。资源税可在林木开采环节发挥调节作用,如对砍伐林木等行为征收资源税;环境保护税重在对林木的日常保护,如对企业在生产环节对林木造成的毁坏等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可在林木产品的消费环节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引导社会消费导向。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环环相扣配套税收机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与企业负担,实现政策效能最大化。
此外,应建立征管规范,提高征管水平。一是完善税务部门与林业部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交换机制。相关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可能作废、无效等情况,以及如何保证数据交换等问题都需要明确。二是尽快建立有技术、懂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林业碳汇作为新生事物,发展历程尚短,在税收实务中依然存在一些难解问题,建议尽快建立一支有技术、懂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形成有关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第三方审定核证、政策制定的标准,保证林业碳汇交易项目正常运转,税收征管更加简便。
(作者:李显杰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干部,林茵系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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