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参与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体现林业碳汇的作用和内容。要抓住试点机遇,结合本地实际,用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路,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努力作出样板。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十)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的过程中,要积极研究林业碳汇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励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作为抵消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温室气体排放。针对森林温室气体排放,研究探索推进排放配额管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二十一)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依托体系建设,准确掌握本地区森林碳储量与森林碳汇量的现状、变化与潜力情况,查实摸清林业碳汇资源本底,为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利用市场机制拓展林业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和促进实现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七省市之外的其他省(区、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探索推进相关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六、保障措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要在相关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统筹考虑,确保相关工作稳步推进、规范开展、取得实效。
(二十四)加强立法研究。有关单位要在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的同时,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在有关制度设计、条款设置上,努力体现林业碳汇相关内容,积极推进确立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十五)认真研究碳价。林业碳汇交易价格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重大。要加强林业碳汇交易的成本研究分析,为科学确定碳价提供依据。要体现市场对碳价的基础作用,同时切实注重有效发挥政府对碳价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碳价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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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搞好学习宣传。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建立碳市场、推进碳交易的有关政策,学以致用。要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林业增汇减排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拓展发展空间的重大意义。要严防利用林业碳汇交易炒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十七)开展国际合作。要适应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形势变化,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碳市场做法和经验,与时俱进地完善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动林业碳汇交易由点及面,由省域走向区域、全国乃至国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