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CDM林业碳汇项目相关活动提供相应业务指导,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开展的CDM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国内审批、国际注册、项目组织实施、碳汇计量与监测、碳汇审定与核证,以及碳汇量签发与转让等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四、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十一)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十二)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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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应是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十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规范。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方法学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科学测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十五)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创造条件,组织林业系统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十六)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并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汇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注销。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五、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十七)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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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以下简称七省市)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要求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考虑通过包括林业在内的相关措施,积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