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所需要的核查业绩和经验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
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
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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