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2016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资质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报送地点: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邮编:100031。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二)由于2016年核查行业类别名称调整,原来已具有“其他工业”、“服务业”核查资格的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自动相应转为分别具有2016年“其他行业(05)”、“其他服务业(06)”核查资格,不需另行申报扩大该行业核查资格备案。
(三)我委将组织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遴选及评审结果将在我委外网(www.bjpc.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可从事相关行业核查业务。
(四)我委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陈操操;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于凤菊 66415588-0515)
附件: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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