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新增遴选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3号】

文章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交易网2016-01-06 07:50

申请2016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资质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报送地点: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邮编:100031。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二)由于2016年核查行业类别名称调整,原来已具有“其他工业”、“服务业”核查资格的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自动相应转为分别具有2016年“其他行业(05)”、“其他服务业(06)”核查资格,不需另行申报扩大该行业核查资格备案。
 
  (三)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遴选及评审结果将在我委外网(www.bjpc.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可从事相关行业核查业务。
 
  (四)我委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陈操操;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于凤菊 66415588-0515)
 
附件: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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