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我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水平,促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我委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选核查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
本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集。有关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如实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报条件
申请核查机构的单位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办公条件。
3.近三年承担本市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的数量不低于10个,或参与本市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准制定等工作,或近三年开展节能量审核、
能源审计等不低于5项。
4.具有10名以上的专职核查人员。
5.具有健全的核查工作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6.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近两年年检均合格。
(二)在市外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2.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的办事机构。
3.近三年承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的数量不低于10个。
4.在本市有6名以上的专职核查人员。
申报机构的核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从业经验;或获得我市碳排放核查人员培训证书。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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