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交易市场均是重要的市场化降碳工具,在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电力行业优化结构、推动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等政策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同市场规则不同,因此两者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在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一是功能定位不同。绿电绿证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是服务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并推动能源生产革命和能源消费革命;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目的是服务全社会节能降碳行动,促进绿色技术应用推广,引导产业转型低碳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撑。
二是涵盖范围不同。绿电绿证涵盖的仅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而自愿减排项目范围广泛得多,除可再生能源发电类项目外,还包括林业
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多种类型。
三是减排原理不同。绿电具有零碳属性,在相关
碳足迹标准或倡议认可的条件下,购买绿电意味着企业电力消费带来的碳排放量为零;而自愿减排机制下的减排量,代表了企业额外的减排努力,其他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获得自愿减排量并用于抵销自身的碳排放。减排原理的不同也决定了减排范围的不同,绿电绿证只可在有关国际机制
碳足迹规则认可的前提下,用于减少范围二的间接排放(但根据近期欧盟公布的规则,绿证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电池碳足迹等相关碳排放核算中均无法使用),而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企业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四是机制要求不同。绿电绿证对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无差别对待,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自愿减排机制对项目的额外性有严格要求,即要求项目需要减排机制提供的激励才可以实施。随着技术进步和投资成本的降低,目前绝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因为不符合额外性标准无法开发成为自愿减排项目。
五是交易规则不同。绿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也暂未出现以绿证为标的物的抵押、质押等融资手段;而CCER不限交易次数,可在二级市场流转,并且存在基于CCER的多种融资方式,如抵质押、回购、债券等。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如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两者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功能“重合”。从绿电绿证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连接看,当前,北京、天津、湖北、上海等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已针对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的可溯源绿电进行碳排放核减的探索实践;在最新发布的铝冶炼行业、水泥熟料生产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将控排企业使用的可核证非化石电力的排放因子按零计算。而自愿减排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两个市场则通过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有效衔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对于供给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将面临开发自愿减排项目还是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实现环境价值变现的选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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