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项目条件提出的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
《中国环境报》:首批四个
方法学的发布涉及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您认为,这些领域具有哪些特点?您如何理解《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项目条件提出的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
王乃祥: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这4方面,属于
新能源和碳汇这两个领域,都很具有代表性,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到,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诚信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业之基。在项目申报、登记等过程中,要确保申报材料、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一个项目,不能重复开发、重复计算,只能参与一种交易机制,这也是唯一性的关键要义。
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标志性原则,我是这样理解额外性的:首先具有财务额外性。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以海上风力发电为例,它的建设成本很高,相比于其他类型发电项目目前还无成本优势,而通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利于克服财务方面的障碍,有助于这些项目的开展和运行。
其次,是具有减排额外性。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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