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中,应诚信守约
本案主审法官鲁南提示,首先,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或与相对方达成合同时,应对交易标的物、交易流程、己方的交易能力、商业风险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充分研判,并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的准备,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前期研判失误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根据合同履行的事实可见,北京某环保公司并未对涉案交易的风险进行充分研判,亦未为合同履行做好充足准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最终承担了本可避免的巨额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是我国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和推进企业
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特别是作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应遵循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外,还应肩负起促进我国
绿色经济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避免因只追求商业利益而引发违约,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进而不利于我国节能降碳工作的稳步推进。
最后,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中,应诚信守约,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共同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