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作用,推动双控转变
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转变相适应,税收政策的调控方向和重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加大碳减排调控力度,并在统筹好发展与减排的关系、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第一,统筹好发展与减排的关系,审慎研究开征
碳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应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碳排放权交易和
碳税是两种主要的碳减排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并初步建立了全国
碳市场。合理选择碳减排政策关乎“双碳”目标实现,如果我国开征碳税,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审慎考虑开征碳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权衡好碳减排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结合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和实际国情,合理选择具体改革措施和时机。
第二,适应双控转变的需要,加快完善碳减排税收政策。一是继续完善有关节能、资源节约和
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无论是能耗双控还是碳排放双控,节能和资源节约都是重要的实现途径。相应地,在能耗双控背景下出台的节能和资源节约相关税收政策,在碳排放双控背景下仍将继续发挥调节作用。为此,需要在充分落实现行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项目、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促进
绿色建筑、
绿色交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促进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是碳排放双控的重要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等
新能源增值税政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生物质燃料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二是研究制定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明确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项目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对比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的税收抵免政策看,我国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建议研究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按封存二氧化碳数量进行税收抵免,并合理设置抵免税额;研究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相关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三,研究制定有利于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在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上的投入,建议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加以激励。如在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上,目前主要采用基于企业化石燃料消耗的测算方法。而根据生态环境部对有关碳监测评估
试点的介绍,二氧化碳在线监测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火电和垃圾焚烧行业二氧化碳在线监测法与核算法结果整体可比,成本也相当,有的还能减轻企业负担。因此,有必要考虑将二氧化碳在线监测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相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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