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都与碳排放权交易配套立法工作比较滞后、立法层级不高有直接或间接的原因。从立法层级上来看,目前立法层级最高的《管理办法(试行)》是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而立法滞后不仅仅表现在法律文件层级上,同时还表现在立法进度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执行之日起就不断完善,但完善立法是一项系统且全面的工作,贯穿碳排放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各领域共同规划、建设和维护的重点工作。
一是完善碳排放权交易配套立法。例如,通过立法从交易性质方面认定碳排放权的行政许可性、从监管和执法方面赋予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依据、从监测和履约核查方面给予完善的市场风险预防制度和技术标准作为支持。各地方政府应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通过碳交易实践为完善立法提供支撑。二是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立法层级。以《管理办法(试行)》为框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专门立法,对《管理办法(试行)》做出“质”和“量”的提升。“质”是在法的层级上提升“法”的等级,“量”则是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专门立法为基本法的基础上推进各试点地区的地方法规制定,使得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更具权威性、更有执行力。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
市场的规范化运行程度是所有交易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对于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说,距离成熟的规范化运行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商品与传统商品不同。作为碳排放权
买卖利益方的交易主体依旧是市场的核心部分,而市场配额则是商品。
一是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我国碳排放权二级市场的主体范围明显大于一级市场,且二级市场的主体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程度。现阶段钢铁和电力等碳排放总量较高的企业仍是我国碳排放权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但仅围绕一些碳排放量较高的企业打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显然无法充分激活市场潜力,建议在保证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放宽准入条件,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是金融机构纳入市场主体范围。更多的市场主体加入可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而金融机构的加入则能够给市场赋予更多的金融属性,提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二是完善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机制,这不仅需要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机构和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还要结合各个行业的历史及平均排放强度、减排技术是否具备改善空间以及配套产业链等重要因素,在总量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减排规划和初始配额分配方式。对配额分配的政策做出长期的、相对明确的规划,对免费配额的发放定出“剩余期限”,阶段性地缩减甚至取消免费配额发放,逐步推进建立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配套机制
从2011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继推动开始,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历时12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完成了以从无到有的过程,迈出了实现“双碳”目标的第一步。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则是实现“双碳”目标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既需要交易体系和市场机制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又需要相关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风险并予以妥善处理,确保
碳市场的
价格稳定以及碳交易安全。
一是构建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赋予其对异常排放或重点企业进行监测和核查的权限。由该部门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进行抽检核查,对碳排放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还应发挥第三方监测机构作用,制定监测流程和报告程序,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的碳排放情况。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上需要通过制度明确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以及依法可以进行披露内容所涵盖的范围和界限,形式上建立碳排放权信息公示和监督
平台,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碳交易市场信息,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碳交易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参与度,还能有效监督碳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少不了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在国家层面,《管理办法(试行)》《暂行办法》等均是部门规章,在地方层面,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为地方性法规,福建、广东、上海、深圳则发布了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天津、深圳发布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我国用于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且层次不高。而惩罚力度是受到其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制约,较低的违规成本很难对大型企业予以有威慑性的制约和惩处,只有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代价才能使企业自觉履行减排责任,因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震慑。
一是可以采取经济性手段,通过最直接的罚款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建议分为梯度或阶段两种方式。按照超额的比例进行处罚,超额的比例越多,则罚款的金额也按照梯度增加。阶段处罚则是第一季度超额后,第二季度如果继续超额排放则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罚款,以此方式推进企业加快碳排放整改。二是采取资格性手段,对于违规企业的交易资格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配额减少、限制交易期、降低其在碳排放市场中的优惠等措施,这种资格性手段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威慑力甚至会超过罚款,企业为了不影响自身长远发展自然会做到履约守法。
(五)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引发的纠纷数量逐年增多且愈发复杂。这主要源于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环节过于复杂的原因,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交易纠纷问题,就需要从解决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性质和交易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入手,规范法律赋予纠纷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是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行政纠纷主要集中于配额分配和配额清缴两个阶段,解决方式则是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复议方面行政机关需要制定更加完备的配额和履约的纠纷处理机制,使争议的处理更为专业化、规范化,行政诉讼方面则需要提高司法机关在碳交易方面的专业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发布碳交易领域的司法解释或具有指导性的司法
案例作为参考。二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通过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和民事诉讼两个途径进行解决,纠纷调解是最为高效的解决方式之一,各试点地区也都有“发生交易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本所调解”的类似规定。但这类规定多为交易机构的规章制度,缺少法律效力,可将其制定为纠纷解决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为纠纷解决后执行的强制性提供保障。民事纠纷解决也是层层递进的,纠纷调解不成则会上升到协议仲裁,直到民事诉讼。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民事诉讼
案例较少,亟须补充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在碳交易领域的专业化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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