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中央层面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将
北京、上海、深圳等共计7个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范正式实施,各试点省市也将其作为
碳交易市场工作指引;2018年4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由生态环境部起草发布,指出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针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与披露进行了简单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经过试点省市的探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也于2020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21 年2月正式生效,明确了碳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立法特点是以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内容多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二级市场交易等且较为笼统分散。
(二)地方层面
《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前,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进程相对于中央层级而言较为活跃,在内容上也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其中除了北京和深圳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是由地方人大制定外,其余5个试点省市的交易管理办法均是由当地政府制定。例如,上海市于2017年发布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通过方案完善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重庆市于2021年发布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在2014年发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21年7月实施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碳排放核查与配额
履约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各试点省市在立法上最大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对违规主体的处罚上,这主要因为各试点省市之间自身经济发展程度、主要产业结构等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对参与主体的管控程度不一,在处罚力度上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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