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碳关税的工具
2022年6月,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提案公布,美国“碳关税”制度雏形显现。同年12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亦被称之为欧盟“碳关税”)尘埃落定,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英国、加拿大等国也有意建立本国的碳关税制度。
美国CCA的征税逻辑是,以美国产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为基准,对碳排放水平高于基准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征收超标费用。欧盟碳关税是以欧盟碳市场的碳价,对所有进口产品的全部碳排放量进行征税。尽管美国和欧盟对于碳关税的征收制度和方式并不一致,但征税的基础都是产品碳排放数据。
我国现行的碳排放统计和核算方法的一个问题是很难支撑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核算。企业层面,范围1,范围2的碳排放量可以基于企业自身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但范围3的排放量,即不属于报告公司所有、不受报告公司直接控制来源的排放,由于涉及供应链其他生产企业的数据因而较难以核算。而从国际趋势上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已决定要求企业除了披露范围1、范围2的碳排放,还要求披露范围3的碳排放。无论各国碳关税最终是否能付诸实行,建立数据库都能帮助企业应对各国诸如碳关税类似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碳排放数据库选取低碳上游产品,降低自身产品碳排放含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生产过程中上游产品的碳排放信息,以便于进行范围3排放量的核算,在万一要进行碳关税申报的情况下,便可提供准确的产品碳信息,而不会被进口国以信息不透明为由套用高碳水平的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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