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碳市场改革应加强探索与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陈震 谭君印 岳鑫2022-09-15 16:14

区域碳交易面临的问题

 
在碳交易地方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区域碳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配额管理不够科学。部分地方碳市场对碳排放管控企业实行“只出不进”原则,在原有初始纳入名单基础上,部分管控企业“关停并转”,而碳排放量达到管控要求的新建企业均未纳入。有的地方碳配额核定基数、增长变化等规则不清晰,不利于控排企业合理设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控排计划。企业事后申报核定碳排放量和获得发放配额量的方式,不利于事前调动企业降碳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碳排放履约监督弱、违约成本低。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总额、强度等碳信息披露不足,不利于社会监督控排企业碳排放情况。一些地方未对配额管理单位开展碳审计监督,不利于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此外,一些地方对配额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三是区域碳市场广度、深度不够,功能发挥不足。由于对碳排放管控企业实行“只出不进”原则,并且随着主要控排企业逐渐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区域碳市场发展空间将受到挤压,碳市场规模未来存在萎缩风险。当前碳排放交易多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不允许投资者对单个标的进行竞价。区域碳市场呈现交易缺失日较多、交易规模波动剧烈、交易价格巨幅震荡等特征,导致碳价格的代表性较差。
 
四是碳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尚未有效联动。由于碳交易市场价格代表性差,其碳排放权价值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难作为抵质押品,无法发挥增信、融资功能,不易实现碳交易市场与信贷市场的有效联动。
 
五是碳市场对碳中和激励不足。对于企业工艺节能、管理节能等节能项目所取得的节能量,以及植树造林的减碳量,无法转换成碳权。一些地方规定使用国家和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不利于减排企业发展减排技术。配额管理单位获得的年度配额可以进行交易,但卖出比例通常不得超过50%,不利于鼓励开展碳配额交易、激活碳市场。
 
六是碳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不足。一级市场拍卖配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碳市场履约缺口、控排企业和投资机构结余配额量、核证减排量分别确定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但因未能参考碳价格和企业减排成本确定有偿配额的发放额度,价格对于市场配额拍卖规模尚未发挥信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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