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等的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条碳普惠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
专家库建立、碳普惠
方法学管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核证减排量)管理、碳积分兑换规则制定、碳普惠场景管理等。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碳普惠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并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相衔接。
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是进行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减排量核证、备案、签发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平台。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是进行核证减排量交易的平台。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和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运营管理,组织开展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探索开发碳普惠应用程序,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后,与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进行对接。
碳普惠应用程序是指依托信息化技术,通过数据采集,记录并量化个人日常生活中减碳行为的减排量,并将根据兑换规则换算成的碳积分发放到相应个人用户的程序。
个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的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双方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鼓励引导减碳行为的政策措施与市场机制,推动全市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碳普惠专家负责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证、碳普惠场景等的技术评估工作。专家评估结果作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为碳普惠管理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宣传和普及碳普惠理念、推动碳普惠机制创新。
第十条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和粤港澳地区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共建与联通机制。
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特定领域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规则。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将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减碳行为领域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并组织相关领域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结合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说明等。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备的,应当在碳普惠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结合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三章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证备案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第十五条减碳项目开发主体和经个人委托的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可以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核证减排量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核证减排量的,应当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并提交深圳市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申报表。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服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结果进行技术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公布碳普惠项目,并将其核证减排量通过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发放至项目业主账户中。
第十八条核证减排量可以通过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履约抵销的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等。
第十九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对于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的,应当通过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提交自愿实施碳中和申请。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对经审核已用于碳中和的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并向已经实施碳中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放碳中和证明。
第四章碳积分管理
第二十条碳积分是个人参加碳普惠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由个人减碳行为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计算的碳普惠减排量按照一定兑换规则进行换算而来。
碳积分兑换规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经个人委托的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可以向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报送该个人用户减排量。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根据碳积分兑换规则计算并记录相应的碳积分,并通过碳普惠应用程序发放至个人用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用户持有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将用户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个人用户可使用持有的碳积分在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商城或其对应注册的碳普惠应用程序商城中换取碳普惠商品及服务。
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应当将已使用的碳积分信息汇总至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并通过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予以注销。
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
第二十四条鼓励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制定碳积分商业激励机制,向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商城提供碳普惠商品或服务,提高碳普惠力度。
第五章碳普惠场景管理
第二十五条碳普惠场景是指可以为个人提供并记录减碳行为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为运营主体,依据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对碳普惠场景内消费者的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运营主体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创建申请后,应当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的,授予碳普惠场景标识并予以公布。
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等相关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已纳入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的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保障减碳行为数据信息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专家库名单、碳普惠方法学清单、碳普惠项目及其核证减排量备案、碳普惠场景清单等信息。
第三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进行监督检查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机构存在违规处理减碳行为数据、泄漏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查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的碳普惠项目审定报告或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证报告,或者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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