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资产抵销机制下,难以普遍惠及新能源
关于CCER资产抵销配额的比例,虽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到“一定比例”,相对于5%似乎有所放宽,但其比例的显著放大也许不现实。因为在双碳目标下,需要控制的是社会的绝对排放量,在当前的抵销机制下,控排企业的实际最大允许排放为配额总量+可允许抵销的CCER量,在较为严格的控排目标下,CCER抵销比例仍会维持在低值。在八大行业全部纳入控排,CCER抵销比例在5%的情况下,各种CCER可抵销量为4.5亿吨,就算不考虑森林碳汇、电能替代等其他减排方式,每年也仅可容纳5000-6000亿kWh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开发成CCER资产,明显低于当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低于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即便仅考虑未来增量项目,也仅够支撑约4亿千瓦新增新能源的发电量(如抵销比例提高到8%,也仅能支撑6亿千瓦新增新能源的发电量)。
同时,如果CCER开发的额外性原则仍延续(额外性指的是减排项目活动在没有CCER收益支持下,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和障碍因素,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CER收益时就难以产生),平价时代的新能源发电将不满足额外性的要求,CCER抵销配额比例所能支持的有限新能源电量似乎也在昭示这个不利的前景。通过开发CCER资产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美好期许,似乎也应冷静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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