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碳时代金融机构大有可为
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时间紧、任务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出了很高要求。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来实现。减碳时代金融机构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持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类绿色债券发行和交易十分活跃,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潜力巨大,并开始探索
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品种。此外,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以及巨灾保险与再保险、农业保险与再保险及各种形式的环境责任保险与再保险,也为银行和保险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还不能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
碳足迹挂钩,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与发达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今后,还需要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继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涉农绿色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绿色信托、绿色基金等产品规模的不断壮大。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的气候和环境风险防范。随着金融监管机构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日益关注,金融机构可持续加强在气候和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战略和顶层设计,将应对气候和环境风险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并完善与气候和环境风险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气候和环境风险相关的识别、计量、缓释和控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如从机构的理念、愿景等方面充分反映和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观。在战略规划和目标的设定上,充分考量对反映和体现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的资源配置、监督、考核、评价等内容。在公司治理方面,应充分认识并重视气候和环境风险,强化气候和环境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如加入碳排放和碳足迹等披露形式。在制度建设方面,确保本机构的制度流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在具体业务层面,如在授信或投资管理制度、资产配置制度、公共关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上,可考虑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的需要;在开展气候和环境风险分析的研究实践方面,可从产品、客户、项目、资产、运维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识别气候和环境变化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种风险,通过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客户进行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和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分析客户的ESG非财务表现,并将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之中,结合客户的财务表现,审慎进行授信审批或投资决策等。
三是不断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标准,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趋同。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目前国外的绿色金融更加关注气候变化的影响,国内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等方面,因此,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并不完全匹配。虽然2020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标准还未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随着我国明确发布碳达峰以及碳中和目标承诺,今后在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修订过程中,要保证绿色金融支持目录中的项目在支持其他环境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并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高碳和低碳项目,使这些标准中的“绿色”项目和产品能够符合碳中和或净零碳排放的要求,并积极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的趋同,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
四是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碳金融市场。当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仍然偏低,要加快建设国内统一的
碳交易市场,相关机构和部门需要研究出台碳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将碳足迹与绿色金融产品挂钩,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国内和国际间合作,充分借鉴国外
碳交易中心的发展经验,不断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吸引力、透明度、交易效率和定价权威性,进而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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