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在资金引入方面,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银担”等方式推动公共部门和商业部门合作。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完善碳资产的
会计确认和计量,预计未来碳资产和碳负债会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得到更好地体现。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
碳价格带来的影响”,这将促进企业开展气候转型风险管理,如在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中使用较高的内部
碳价格。 在全国
碳市场启动运行之际,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开发
碳金融活动,探索
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设立
碳市场有关的基金,预计将有利于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验活动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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