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则评介#e#
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方面已经积累了7年的经验,从2012年开始设立的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①,各地就已经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出台了管理办法,有关罚则设计的条款也各有不同。此后,在总结各地方控排企业履约率、总量控制达标数量等情况以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随之公布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罚则的设计仍然是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实现以市场化机制进行低成本减排的目标,各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也考虑到了本地区企业履行约定的情况。为了能够使控排企业按时履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约定目标[2],在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均有对违约企业的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设计一方面可以通过反向激励手段促使控排企业履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道德约束来规避控排企业的履约风险[3]。试点省份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中毕竟处于初期,地方性管理条例在罚则设计方面也良莠不齐,暴露了各地在处罚规则制定中针对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以及违约风险控制等出现的缺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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