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能源治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全球能源治理沿革
全球能源治理架构主要是从解决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所引发的石油安全问题演变而来。1960年,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立,随后就发生了两次石油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全球能源治理向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发展。1974年,在经合组织(OECD)框架下建立了国际能源署(IEA),由此形成了石油消费国联盟与生产国联盟相对应的治理格局。1991年,国际能源论坛(IEF)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沟通渠道。
90年代以来,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技术转移、加强区域合作等多元化治理目标的驱动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UNFCCC,1994年生效)、能源宪章条约(ECT、1998年成立)
清洁能源部长级
会议机制(CEM,2009年成立)、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2009年成立)等多个国际能源治理机构和平台相继成立。
(二)全球能源治理的局限性
现有全球能源治理机制由多个国际组织构成。国际能源署(IEA)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分别代表石油消费国和供给国的利益;国际能源论坛(IEF)是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共同参加的组织,但缺少法律约束力;能源宪章条约(ECT)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性;二十国集团(G20)、国际贸易组织(WTO)等以全球经济治理为主要目标的国际组织也涉及能源治理问题,但影响力有限。
此外还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CEM)专业性较强的国际组织,在本领域中的影响较大,但这两类能源在全球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较小。
虽然现有全球能源治理机制层次多,管理范围广,但局限性较为明显。
一是治理成效总体不大。尚未形成类似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全球性治理机构,在能源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上,没有完成从“局部”治理向“全球”治理的跨越。
二是治理规则的约束力逐渐减弱。传统治理手段有效性进一步弱化,关键是执行力明显不足,无论是OPEC限产保价,还是IEA释放产能,作用越来越小,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的合作仍有障碍。
三是现有治理架构由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主导,没有包括也无法代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认为自身担负了维护全球市场安全义务中较大的部分,认为新兴国家没有负担起与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相适应的义务,尤其是在应对供应危机、气候变化和消除能源贫困领域;而新兴国家在能源开发、技术转移等方面缺乏平等的权利,相对而言,只能在政治动荡、偏远、高成本的地方进行能源开发,也在期待更大的话语权。
四是缺乏针对气候变化和低碳政策的国际治理,虽然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际机构真正在切实推动低碳政策的发展与落实。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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