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物安全治理短板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何建莹 张孝德2020-05-22 06:55

狭隘的生态文明观念下生物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当今社会对其了解还不够深刻、全面。在狭隘的生态文明观念下,对生物安全认识还不到位,我国在生物安全系统的保护与治理中存在诸多制度建设不全、监管不严的漏洞。
 
  一是对生物安全的相关认识不到位。目前对生态安全的理解过于单一。许多地方往往把生态安全仅仅局限在生态环境好,把生态文明等同于环境保护。[2]评价一个地方的生态安全一般集中于比较直观的领域,譬如天是不是蓝、水是不是清、山是不是绿、绿化是不是好,甚至对于土壤污染的危害由于没有直观的感受,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够重视。狭隘的生态概念未能把生物安全纳入生态安全建设之中,对于其他生物的保护以及人类与之关系都没有体现在生态安全建设之中。由于认识上的缺陷,治理者的站位不够高,导致很多的宣传、教育内容缺位,统领性的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考虑。
 
  二是生物安全领域制度规范不到位问题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迄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在生物安全保护领域涉及很少。仅有直接涉及生物安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于1988年通过,经历了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四次修改。保护对象是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类方法,主要涉及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很多人类不熟知的野生动物并未纳入其中。最关键的是,该法律还包括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内容,因此一些人把“野保法”称为“利用法”。[3]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我国政府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并未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譬如具体的执法尺度、手段、流程等,对野生动物交易的管理制度也不到位,导致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约束性红线并不是十分明确。
 
  三是生物安全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国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只有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同非法所得利益相比相差较大。在相关动物检疫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情节一般的行为,只能由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细则,导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弹性较大,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因而不尽如人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