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气候变化税的主要内容
英国气候变化税作为一种能源税,于2001年4月开始在英国全面施行。作为一种全新的税种,气候变化税并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或者开拓新税源,而是为了帮助英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国内和国际目标的同时能促进英国国内企业有效利用能源、开发
绿色新能源技术。
1.气候变化税的征税对象。气候变化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因为加热、照明或提供动能而消耗的四类能源产品:电力、煤炭及焦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该税种是一种只向商用的特定能源征收的能源税,只涉及工商业、农业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家用能源消费不属于征收范围,小规模的企业所使用的能源也不在征收范围内。气候变化税对某些对象可以进行税收豁免,例如,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电力、用于慈善事业的能源将不被纳入征税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能源,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经对其进行了调控,为了避免与之重叠而产生的二次征收,也没有被纳入气候变化税的征税对象。
2.气候变化税的征收与免除。气候变化税与英国的增值税在征收与减免环节的流程具有相互参考、协调的特点。在对能源产品征收气候变化税时,英国税务部门通过该能源产品的增值税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来判断该产品的用途。如果增值税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属于气候变化税豁免的范围,则可以对其免除征收气候变化税;反之,如果增值税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被纳入了征税范围,那么将对其征收气候变化税。这样的操作流程大大减少了税务部门审核能源产品是否需要征税的人力物力,是一种快捷高效的鉴别方式。此外,英国的增值税有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另一种是减免税率。增值税的减免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保持与气候变化税的减免政策的协同性。例如英国税法规定,对民用和非营利性质的慈善机构所使用的能源燃料免征气候变化税,同时也免征增值税。
3.气候变化税税率的设定。英国自引入气候变化税到2007年为止,气候变化税的税率一直未曾提高。英国财政部在其2006年预算案中宣布,为了确保英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进展,每年的气候变化税将随通货膨胀率的增加而上调。这种通货膨胀联动机制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推行。英国电力和天然气
价格基本保持平稳而略有上升的趋势,由此,气候变化税的税率也保持平稳提高的发展走向,没有过大波动,主要是伴随着通货膨胀而相应地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天然气的碳排量较之煤炭、焦炭和液化石油气低很多,英国设定的天然气气候变化税税率始终低于电力、煤炭、焦炭和液化石油气等的气候变化税税率。可见,英国在气候变化税税率的设定上,同时考量了不同燃料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于污染较多的燃料类型设定较高的税率,反之则设定较低的税率。
4.气候变化税收入的循环应用。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秉持着税收中立原则,并将其贯彻到税收收入再返还的实践中,以减少气候变化税对市场经济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干扰。英国政府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将气候变化税的收入返还给企业:一是将所有被征收气候变化税的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国民保险金减少0.3个百分点,这样能够减少企业因缴纳气候变化税而增加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的抵触情绪,而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也恰好可以被用来抵减国民保险金所带来的财政支出 ;二是通过“强化投资补贴”项目鼓励企业投资节能和环保的技术或设备 ;三是成立
碳基金,为产业与公共部门的能源效率咨询提供免费服务、现场勘察与设计建议等,并为中小企业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贷款,支持短时间的能源效率提升活动。英国气候变化税一年大约筹措11亿到12亿英镑收入,其中,8.76亿英镑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亿英镑成为节能投资的补贴,0.66亿英镑拨付给
碳基金。据测算,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 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
尽管英国气候变化税一直以来都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使税收收入以另一种方式返还给企业,但是根据相关统计,在近几年气候变化税的税收收入一直呈现负数。这是由于气候变化税的税收收入低于国民保险金所减少的0.3%的数额。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因素可以归结为:(1) 新能源技术的开发与运用,间接影响了气候变化税的税基,使之逐渐递减;(2) 英国近几年的就业率有所改善、英国国民的人均收入相比过去而言在不断递增,这也同时影响了国民保险金的基数的扩增。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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