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交易权的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碳排放单位就核查结果异议向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并未赋予单位诉权,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诉讼保障缺失。其一,对于配额分配纠纷的解决,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间的配额分配关系,实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分配不公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是由省级以上碳交易主管部门作出,符合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若控排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二,对于配额交易纠纷解决,碳交易主体间的配额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应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其三,对于配额清缴是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的额配额清缴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合同关系。控排单位过错导致的“能而不履约”或“履约不能”均属违约行为。对此,双方纠纷解决方式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多种方式。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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