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持有目的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我国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碳排放权代表着一定的环境利益,可以在活跃市场上进行交易,主张将其归类为金融资产;2.碳排放权类似于存货的特点,符合会计研究公告(ARB)关于存货的描述,应作为存货进行确认;3.认为碳排放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还有学者认为应从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来分别确认应归类于何种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以上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从企业财务状况的层面上来说,不论确认为哪类资产,都不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但是不同的资产分类涉及不同的后续计量,后续计量的不同会对企业各期的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大量文献显示,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中,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和经济特征,可以根据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不同的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1.政府基于各企业经济需求层面上规定排放限额,并且将排放配额按照一定的统筹规划分配给企业,企业获得排放权配额,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初始取得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主体实际的排放量超过了配额,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市场上购买,购买的排放权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需,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2.如果企业分配到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该排放量,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或是出售该使用权,都具有不同的资产属性。结转至下年使用,其持有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打算在碳交易市场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其持有的目的应归类为近期出售,那么该剩余的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资产。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所分发的配额,而且不足的配额还未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处理。4.如果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企业可自由
买卖该排放权,且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内销售,那么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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