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解析及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IIGF崔莹 钱青静2019-07-23 10:05

排污权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在中国一般是政府将该权力以一定的价格出让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权利,他们之间也可以相互转让或出售,以此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排污权交易探索,但发展至今仍然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市场建设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厦门市排污权交易市场进展情况和解析《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
 
厦门市排污权交易市场进展情况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和陕西11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4年12月,又将青岛市纳入国家试点范围。除了这12个批复的试点外,另有16个省份自行开展了交易工作。福建省自行开展交易工作,从2014年5月开始,在原来八个行业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了工业全行业排污权交易工作,切实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前福建省累计超过1500家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累计成交额突破12亿元,近63%的交易额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位居全国首位[1]。
 
厦门作为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核心试点之一,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建设创新机制,引导企业自主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源头减排,为环境减负,为经济助力,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同时,厦门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同“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提高效率,简化流程,提升企业减排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绿色城市建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目前,厦门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政策体系。2015年底,厦门市环保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探索排污权核定的政策依据。2016年9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权的概念、交易范围、核定、分配、交易、储备和出让等要求,为排污权交易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18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交易主体范畴,细化责任权属,并将小微排放项目纳入储备排污权出让范围。在此基础上,市环保局印发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了《厦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工作手册》,明确各项规定,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为市场建设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支持,培育和规范市场环境。截至2018年9月底,厦门市共有244家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取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合计成交金额6662.47万元[2]。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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