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09-08 14:55

在过去的几十年,国际环境法极速发展所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多。然而,大多数环境法学人对这一趋势带来的影响仍旧知之甚少,即便它对环境法本身的实践带来越大越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关注国际环境法和美国国内法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实施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国际环境法与美国国内法的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在过去几十年,由于国际环境条约推动国际环境法得以快速发展。国际环境条约是新的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法渊。从实质内容来看,它们已覆盖了大量的环境和自然问题,包括气候变化、臭氧损耗、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贸易、濒危物种、物种保护、化学品管理、荒漠化、海洋污染和捕鲸业。从各国的参与水平来看,这些条约即有参与成员较多的多边协议,也有区域性和双边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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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际环境法的覆盖范围如此之大且呈继续增加之势,那么它们如何与国内法衔接呢?就协议而言,将相关协议纳入美国国内法时,或美国国内执行和适用条约义务时,美国国内法律制定程序在条约制定过程中具有影响。就习惯法而言,相关规则被视为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美国的法律体系通常被称为“二元论”体系。在二元论系统下,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独立运行。美国国内的法律体系“独立且分离”于国际法律体系,“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下本身无效,除非借助宪法规则将它予以适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与二元论相对的是“一元论”。一元论方法“将国际法律秩序和所有的国内法律秩序视为单一‘普遍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法律秩序下国际法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从理论上讲,当一个持一元论的国家批准一项国际条约,它会立即将条约纳入国内法之中。国际法中的习惯法也被认为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单一的法律体系约束一国的立法机关、法院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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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义务发生冲突时,二元论法律体系和一元论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变得更加清晰。二元论法律体系会认为国内法法渊优于国际法法渊。一元论法律体系会将国内法视为国际法的附属。此外,一元论法律体系可能允许国际法法渊推翻国内法法渊。这意味着一个国的法院可将一个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认定为无效,或者个人可以以国际法为据主张权利,正如他可以国内法为据主张权利一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实践中,普遍的共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主要遵循二元论。也就是说,“大多数国家和大多数法院...认为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且通常以二元论的方式讨论将一个体系的法律规则纳入另外一个体系之中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美国,二元论是主流,比如美国要执行一项国际条约需要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或国会立法机构的立法。只有参议院赞成之后,总统才能进行批准,国际条约的批准程序与国内程序完全不同,只有总统批准之后成员国才参与相关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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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国际法历来不关注它本身与一国国内法的关系,国内法引发的国内事务通常不影响国内条约义务。不过,过去的几十年,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国际事务和国内事务事实事实上产生越来越多的联系。因为大多数环境退化问题是私人活动的结果,而不是政府直接行为的结果,在实现一个条约的环境保护目标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帮助通常非常重要。换言之,成员国和条约制度的关系类似于共同规制者或规制委托,这种关系非常与美国环境联邦主义结构相似。相反,两者的关系并不是我们在武装控制、人权和贸易规制领域中所常见的“规制实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1、美国国内法中国际协议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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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已经被美国参议院借助条约条款所认可的国际协议(它与国会立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还有其它两种类型的国际协议。第一种协议只需国会两院多数同意的国会-行政机构协议(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s)。[27]这种协议多数情况下针对国际贸易协议,尽管其中一些协议包含环境议题,如北美环境合作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由行政机构协商,多数情况下获得国会通过特别立法所授予的谈判授权。最终协议文本由国会立法采纳,看起来像普通的国内立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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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协议是单一行政协议。它们要么获得国会授权,要么总统根据自己享有的宪法授权(宪法规定总统作为武装力量的统帅和指挥官享有外交权力)或国会授权而签署。这种行政协议通常不受制于一般的国会批准程序,不过这里面也涉及国会的监督与国会的非正式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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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条约制定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对条约制定过程的监督既有国会,又有行政机构门。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下,总统通常负责条约谈判。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条约制定过程是一个多方合作的过程,通常涉及参议院,很多时候也涉及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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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一项协议要想被批准,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此外,宪法规定国会负责对外贸易事务,且有权实施监督、拨款和其它权力来确保它参与外交政策制定过程。事实上,在条约协商之前和协商过程之中,行政机构通常会同国会协商并考虑它的利益,如果一项协议要想在国内实施需要国会立法来推行时情况更是如此。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在行政机构内部,美国国务院负责条约制定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这种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循环175程序(Circular 175 Procedure,以下统称C-175)来实施,这既适用于国务院自身的国际协议协商,也适用于国际协议协商过程中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国务院宣称该程序旨在“确保美国参与制定的国际协议和其它针对美国的国际协议在宪法制约和其它合理制约下进行,并确保美国国务院的合理参与。”实际上,它也确保美国政府机构和联邦政府官员不要在没有国务院的参与的情况下代表美国政府作出国际法上的承诺,不管这种承诺是以非正式的备忘录还是以正式合同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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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5的实质是旨在解决从美国的政策收益到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一系列问题。美国国务院的法律顾问办公室通常提供一个“法律备忘录,对国际协议的法律基础进行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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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政府内,如果没有C-175程序提供的授权,美国政府根本无法启动多边环境协议的协商。C-175程序授权也可能授权谈判者签署谈判达成的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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