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提起首宗公益诉讼 向企业索赔41.6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2-16 11:11

三方协调联动,促成首宗公益诉讼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门槛较高,此前广东本地社会组织一直没有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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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袁征认为,根据新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依法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基本条件。目前广东省满足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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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专业性强、取证难、花费大,让很多环保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袁征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焦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能成为广东首宗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得益于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区环保局和省环保基金会三方,2015年5月协商签署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起诉和支持起诉协调联动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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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诉讼模式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1+1+1>3’的效果。”倪瑞兰介绍说,2015年年底,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焦云电镀厂直接向雨水沟排放超标电镀废水,证据充分,涉事人员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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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应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环境公益案件线索,并及时向环保局、省环保基金会移送有关案件线索”的要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省环保基金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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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日后,省环保基金会进行回复,采纳了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对焦云环境污染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河区环保局申请支持起诉。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区环保局分别做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极大地加大了公益诉讼的力度,为诉讼提供了法律和技术咨询以及协助调查举证,切实解决了举证难与诉讼难的问题,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成为公众监督和维护环境公共权益的重要武器。”袁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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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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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还专门设立了诉前程序,即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收到督促或支持起诉意见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和作出书面回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焦云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广东省施行公益诉讼实务的一次实践。“我们在天河区建立的三方联动和支持起诉的模式,完全符合最高检的试点方案,可以在全省各地复制和推广。”袁征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熟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更加忠实地履行环保公益组织的社会责任,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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