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全球同行业碳排放基准的必要性
确立全球同行业碳排放基准的必要性
暂且不论如何分配每个国家的减排目标,即使每个国家无条件按照分配任务去完成减排目标,实现全球减排和控温目标,以单一行政个体划分国家或地区减排也必然不是有效的全球减排。因为,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减排目标不同,从而致使不同国家或地区中,在同一行业内有了不同的生产商品的碳排放基准,尽管有
碳市场的实施,但是由于国家或地区行政壁垒的存在,阻断了碳排放基准在行业内跨国或者跨地区的采用,并不能通过
碳市场有效淘汰一些高排放企业。从而致使该行业整体碳排放偏高,例1解释以上论断。
例1:如下表1所示,在X国A企业生产单位无差异产品的碳排放量为4tCO2,但是,根据X国的平均基准测算,当X国实施全国碳市场时,企业A在X国可以出售多余的
碳配额,并从中获利,促进其生产。但是,将X国的A企业放在国际同行业间, X国的A 企业是需要购买
碳配额的。从而,增加X国A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于生产成本的提高,X国的A企业将减产或者采取节能措施。因此,单个国家或者地区减排目标的设置将保护部分高排放企业的存在。并且,由于X国A企业的存在或者扩产,提高全球该行业中碳排量的水平。
假设由于各国各自的碳排放控制的实施,末端的企业C 和企业D全部被淘汰。这时X国的单位产品碳排量为4.5tCO2, Y国的单位产品碳排量为3 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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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国的单位产品碳排量为2 tCO2,全球平均生产该产品的碳排放量为3.2tCO2。假设没有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壁垒的存在,全球行业执行同一的碳排放基准,由于碳市场的实施,被淘汰的六家企业应该是X国的全部和Y国的C和D企业。这时全球平均生产该产品的碳排放量为2.7tCO2。因此,由于国家或者地区行政壁垒的消失,使全球平均生产该产品的碳排放量比有单独国家或者地区行政壁垒存在时降低了0.5tCO2。
表1.不同国家生产单位无差异产品的碳排放量(tCO2)
上述例1证实了由于国家或者地区行政的壁垒,保护了部分高排放企业,从而降低了全球减排的有效性。而且,如果采用国际上同行业同一碳排放基准,且巴黎协定每个缔约方都允许企业自由流通,这样不但能促使行业内减排,而且还能促进行业间交叉的减排。从而实现全球整体上的有效减排。
例2:如下表2所示,国家A生产一个商品X和商品Y的整体碳排放量为7tCO2。同时,国家B生产一个商品X和商品Y的整体碳排放量也是7tCO2。这时的全球生产2个商品X和2个商品Y的总体碳排量为14tCO2。如果执行国际上同行业同一碳排放基准,国家A的商品X和国家B商品Y的生产将被淘汰。同时,由于需求不变,国家A将生产两个单位商品Y而同时国家B将生产两个单位商品X, 而这时全球生产2个商品X和2个商品Y的总体碳排量仅仅为10tCO2。商品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全球碳排量降低了4tCO2。
表2.不同国家生产单位某个产品的碳排放量(tCO2)
c相对于单个国家/地区自主贡献减排的优势不仅仅在于可以降低某个行业内生产商品的碳排放量(例1),而且由于行业内的排放基准有助于消除国家和地区行政壁垒影响,促使国家或者地区企业调整,并由此产生减排量(例2)。既然全球同一行业应该有同一碳排放基准,那么应该如何确定某一行业的碳排放基准呢?下面通过一个简单假设例子来分析。
如图1所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商品的碳排放量如同商品的成本一样,随着商品数量和规模的增加,而先降低,当生产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再多生产一个商品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比上一个商品的碳排放量高时,说明商品生产已经达到数量的边际值N0,但是,当企业生产N0个商品时,这些商品中平均每一个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并不是最低值。而是在边际值N0之后的N0+Nx个商品时,Nx的确定
方法学是第N0+Nx+1个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量大于N0+Nx+1个商品生产过程中平均每个商品的碳排放值。 N0+Nx 就是企业在碳排放控制下的最佳生产规模。如果企业的耗能成本比重较大时,N0+Nx也同时是企业最优成本生产规模。当每个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确定后,即每个企业生产单个商品平均排放量最低值,全球该行业的碳排放基准就可以根据行业减排任务来推算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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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品数量与碳排放量的关系图
全球同行业同一碳排放基准的确立,打通了在以国家自主贡献减排为主的巴黎气候协定下国际上双边或者多边合作碳市场的通道,避免了京都议定书结束后单个国家或者地区各自独立且在分散的碳市场中低效减排的。同时,该基准的确立也为各行业减排成本的测算提供了技术和数据的支撑,如果能够得到应用,可以避免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
CDM)时期不同减排成本的行业却用相同
价格的减排配额或认证减排量来满足排放的扭曲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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