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产责任原则相比,消费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消费责任原则下的责任分配框架可以避免碳泄漏和碳排放转移;其次,丰富了全球气候政策措施,比如鼓励清洁生产发展机制与国家排放清单的结合运用;其三,同生产责任原则相比,消费责任原则的出现改变了气候政治学,降低了气候谈判中的政治阻力,更能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水平;其四,可以提高消费者的减排意识,通过对消费责任原则的研究让消费者意识到消费行为和消费选择是如何影响碳排放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然而,消费责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可行性上,部分由消费引发的碳排放发生在行政管制之外的地区,这就造成消费责任原则下的责任范围超出了行政范围,削弱了消费原则的可操作性。在有效性方面,生产者在消费责任原则下缺乏直接的减排动机,可能会放弃使用更清洁或更高效生产方式,采取消费责任原则的碳排放政策有可能会削弱全球减排效果。另外,既有研究中提出的假设也增大了不确定性,比如用单区域投入产出法来核算消费者的碳排放,需建立在“进口同质性假设”下,简化技术系数选择带来了较大的误差,即使采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投入产出表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为消费型碳排放的核算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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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责任原则由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学者曼弗雷德·伦岑(Manfred Lenzen)和乔伊·莫里(Joy Murray)于2010年提出,德国环境学者亚历山德拉·马奎斯(Alexandra Marques)等于2012对其理论来源和模型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消费者既是最终产品的需求者又是生产要素的供应者,位于供应链的上下两端。消费责任原则是站在“自下而上”的视角上提出,核算最终消费所“隐含”(embodied)的碳排放,也就是供应链上在最终消费之前的所有碳排放,因此消费责任原则又被称为上游排放原则。而收益责任原则是与消费责任原则互为镜像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原则,考虑由生产要素的投入所“引致”(enabled)的碳排放,计量供应链中要素投入在下游产生的所有碳排放,因而又被称为下游排放原则。
与消费责任原则一样,收益责任原则有助于从更多角度考虑碳减排政策。收益责任原则驱动要素供给者考虑选择碳排放强度更低的下游生产者,从而刺激所有层面的碳减排。
基于应对和促进国际间气候变化谈判的需要,日本环境学者Y.Kondo等于1998年又提出采用共担责任原则来划分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共担原则的含义是贸易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和进口国按照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在公平性方面,我国台湾学者冯君君(Jiun-Jiun Ferng)和澳大利亚学者伦岑认为共担责任原则符合公平原则。在减排效果方面,荷兰莱顿大学环境学者若昂·罗德里格斯(Joao F. D. Rodrigues)等认为,该原则能够鼓励各生产环节相互配合改变其环境行为以减少碳排放,不但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在理论上具有较好的减排效果。对于共担责任原则的可操作性争议较多,加拿大学者凯特·麦柯利(Kate McKerlie)等认为贸易碳排放责任在多个主体间的分配不利于明确各方碳排放责任。另有学者认为,在气候谈判各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贸易碳排放共担责任原则更有可能成为妥协方案受到各方的支持。
目前,对共担责任原则的研究,仍处于理论建构阶段,实证研究较少,主要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如何构建贸易碳排放共担责任核算模型;二是如何确定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责任分担系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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