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文章来源:论文网2015-11-06 13:57

碳排放交易和碳税是温室气体减排的两种市场调控机制。综合分析两者的优势和劣势,应当优先选择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中国应当首先将电力部门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引言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文献述评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席大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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