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本质关系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这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因此构建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前后连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有机联系的综合的、全面的统一整体。对外应当是保持与碳交易国际法律新秩序之间的协调趋同,对内应当实现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完善补充,从而保证整个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具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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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协调性。从纵向上看,不同效力层级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一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从横向看,新制定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应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第二,可操作性。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应当涉及碳交易的诸多环节,对所规定的事项要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尤其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内容应尽力做到量化和明确,对侵犯法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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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时代性。我国碳交易的法律体系应当与时俱进,体现新时代的特点。随着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实施,适时的制定或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寻求最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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