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制度的定义及意义
面对全球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迫切需求,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机制应运而生,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因为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
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规划总排放额度,分配配额),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控企业(需求方),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供给方、生产CER),交易商(倒卖配额及CER),第三方核证机构(盘查排控企业,核证CER),咨询公司、NGO以及交易所、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
碳交易制度的推出对于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其一,总额度管理机制有助于全局调控;其二,通过碳配额及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的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有助于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其三,吸引资本参与到碳资产生产,有助于改善能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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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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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市场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T)和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三种机制。CDM和JI机制以项目市场为基础,通过项目合作交易减排,主要交易标的分别为核证减排量(CER)及减排单位(ERU).IET以配额交易为基础,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主要交易标的为剩余碳排放指标分配的数量单位(EUA),也称欧盟排放配额。目前,最大的配额交易型市场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根据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唯一发展中国家可以受益的履约机制。在受益逻辑上,发达国家缔约方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发展中国家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减排量抵消额而受益。但是,CDM机制由欧洲主导,发展中国家自主能力极弱。
非京都市场的交易环境则相对自由,因为参与方是出于自身的道德要求或者成员间的自发组织而进行碳交易。由于没有强制市场中法规的束缚,可供交易的碳信用更加广泛,包括经核实的减排量(VER)、未经核实的减排量(ER)以及预期的减排量(PER)等。在强制性市场中交易的CER、EUA、ERU以及其他形式的碳信用和配额都可以在自愿市场上进行交易。正因非京都市场的非强制性,其份额在全球碳交易市场占比很小,国内极少数企业参与是多是为了宣传企业形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CDM存诸多弊端,我国亟需建立自主的碳交易市场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由欧洲国家主导的CDM是发展中国际唯一能够受益的交易机制。我国政府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2008年8月核准《京都议定书》,自此我国全面启动CDM 机制的工作。截至2014年11月30日,我国共有3762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比达49.6%,显著超出其他国家。但是2014年以来,受全球经济疲弱以及全球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进一步共识的影响,CDM成交量急剧萎缩。与此同时,CDM在适用我国碳排放市场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如无法掌控全局和有效确定成本等。因此,随着减排压力的加速凸显,我国亟需建立自主的碳交易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计划2017年启动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建立碳交易市场,2013年,美国启动碳交易市场,我国启动碳交易试点;2014年,澳大利亚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1月,韩国碳交易市场正式运行。2014年,全球碳市场的交易总量约为91.1亿吨,交易总额约为505.2亿欧元,交易总量较2013年的104.2亿吨下降了10.5%,但其交易总额同比上升了约26.36%。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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