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的是总量+交易机制(Capand trade),即政府设定配额总量,发放给企业后让其自由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强制市场,纳入企业必须遵守排放限制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各类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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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比如湖北省对差额部分按照当年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予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罚款,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广东省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但也有省市对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只处以罚款,如北京、上海、重庆。此外还有其他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不得享受融资支持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等方面,但这些约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研究表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强度与对重复违法行为和潜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成正比关系。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Sandel)教授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来源:《时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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