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制度不能形成激励机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期的最后一年,政府节能减排的承诺转眼间又到了兑现的时刻,为此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强调落实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是通过层层分解下达的。但能耗指标与减排指标考核方法与程序都不确定,特别是政府与官员承担节能减排责任的基础是政治与道义,而不是法律。
从公共物品的理论出发,政府责任是建立在绩效预算管理基础上的。只有当政府与公务员有了结果预算与支出管理,其节能减排管理与监管的激励与约束才能成为现实,在此基础上政府与公务员问责才有意义。可惜中国正在试点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尚不属于绩效预算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政府与官员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是难以量化或计算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需要指出的是,绩效预算管理既是政府节能减排内部激励形成的基础,也可以合理界定政府强制与产权交易的边界。这是因为节能减排归根到底是产权效率的提高,而不是政府效率的提高,虽然二者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因为产权效率经常是政府效率的基本评价系数。绩效预算管理将政府节能管理与监管定格在合理的边际内,产权才会有效率可言。可见绩效预算管理从政府绩效起步,在产权绩效落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节能减排是一个技术过程,更是一个制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对能源效率的提高都有作用发挥的领域。政府是激励加约束,市场是激励再激励,节能制度的完善是政府制度的完善,更是市场制度的完善。然而,寄生在政府制度中的节能制度再完善也无法替代市场作用,这是能源私人物品的品性所决定的。改变政府强制与财政激励节能减排的现状,制度创新价值更大于说教。(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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